重婚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,还要承担刑事责任
来源:龙卫良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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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,董某(男)与张某(女)在乡政府登记结婚,因为婆媳关系紧张,两人摩擦不断。2008年,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。董某对此判决有异议,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经过审理,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改判不准离婚。2009年2月,张某在婚介所,以一审判决的复印件,证明自己单身,认识了单身男子李某某,同年5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并且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。2011年3月,得知真相的董某向法院起诉,申请张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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